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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9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的规定,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切实加强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规范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内幕信息知悉范围。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二、加强决策论证环节的保密管理。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三、加强内幕信息载体的保密管理。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制定内幕信息保密的具体规定,明确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四、规范内幕信息传递的保密管理。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内幕信息保密的具体规定中,明确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六、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七、完善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机制。各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继续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近年来我局下发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各上市公司应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做好内幕信息对外报送工作。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前修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八、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应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

各上市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将本文件复印转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管,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措施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造成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公司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福建证监局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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